挂牌督导相关文件
1.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3]2号)
2.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和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的通知(国教督办〔2013〕6号)
3.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教督委﹝2013﹞1号)
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教督办[2015]3号)
5.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教督委办﹝2015﹞8号)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国教督办[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为健全学校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指导,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特研究制定《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挂牌督导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与学校和社会联系、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方式,有利于延伸教育督导的触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内涵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挂牌督导的措施和办法,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办法》的要求配足责任督学,在2013年底前将挂牌督导制度覆盖所有中小学校,并及时将有关实施情况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地实行挂牌督导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附件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为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条 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
第三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四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五条 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第七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第八条 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第九条 各地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
第十条 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教育督导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
督导规程》和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的通知
国教督办〔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为落实《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规范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
2.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18日
附件1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
第一条 为落实《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规范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制定计划。责任督学应根据教育督导部门年度工作安排,针对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所负责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报教育督导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 确定方案。每次开展督导,责任督学应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督导任务和督导重点,填写学校督导备案表,包括督导学校、时间、目的和内容。
第四条 督导方式。责任督学可事先不通知被督导学校,随机实施经常性督导。也可根据督导需要,提前要求学校就有关事项进行准备,协助开展工作。
第五条 持证督导。责任督学实施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第六条 校园巡视。责任督学应认真检查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设施设备,注意了解管理、使用、安全、卫生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推门听课。责任督学可随机进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学情况,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授课方式、课堂互动、教学效果等。应做好课堂记录,课后与教师沟通,提出意见。听课不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八条 查阅资料。责任督学可查阅学校校务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学校有关会议和活动记录、学生学籍档案、财务账目、教师教案、学生作业等。应尊重学校办学特色,不宜公开的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九条 问卷调查。责任督学可依据督导事项设定调查问卷,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开展调查,全面了解学校真实情况或师生诉求。
第十条 座谈走访。责任督学可随时与校长、教师、员工、学生交流,召开教师、家长或学生座谈会,了解学校管理、教学和学生学习活动等情况;也可走进社区、学生家庭及相关单位,了解群众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暗访、单独访谈、相关人员回避、匿名问卷、保密承诺等方式进行访谈。要保护走访调查对象隐私,鼓励说真话、讲实情。
第十一条 督导记录。责任督学在督导中,可通过记录、拍照、录音、复制文件等方式,对现状、问题、意见等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反馈意见。责任督学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反馈意见,及时和学校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 整改通知。责任督学在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书面报告教育督导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由教育督导部门向学校及相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第十四条 督促整改。应根据《整改通知书》要求,督促学校或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对在期限内没有及时处理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督导部门负责人。
第十五条 总结汇报。责任督学每月应以书面形式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每年应对督导工作进行总结,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撰写报告。责任督学应独立完成月度、季度、年度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应包括督导任务、督导过程、典型经验、突出问题、督导结论以及督导建议等。报告应实事求是、观点鲜明、文字简练、言之有据。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
一、爱岗敬业:热爱督导奉献教育,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二、依法履职:熟悉法律遵守规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三、科学规范:遵循规律坚持标准,讲究程序严格操作。
四、客观公正: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处理问题公平公正。
五、善于沟通:深入学校贴近师生,加强交流及时反馈。
六、勇于担当:敢查实情敢讲真话,督促整改一抓到底。
七、开拓创新:视野开阔思维缜密,大胆探索注重总结。
八、注重实效:认真监督悉心指导,意见明确落实到位。
九、业务精湛:注重学习勤于钻研,本领过硬能力全面。
十、廉洁自律:严于律己作风正派,品行端正不谋私利。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校
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教督委﹝201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督导条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已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3年11月22日
附件
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维护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完善中小学督导工作制度,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校督导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责任督学是督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督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受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派,持证上岗,对指定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挂牌督导是责任督学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主要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按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统一设计的样式和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基本情况(姓名、照片)、督导事项、联系方式等在指定中小学校校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联系与沟通,形成督导工作合力,保证督导任务完成。
第二章 任命与聘任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普通中小学校按1名责任督学负责3-5所的标准任命或聘任专(兼)职责任督学,对所任命或聘任的责任督学颁发相应证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责任督学的任命或聘任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责任督学上岗前须签订《履职责任书》,《履职责任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制定。
第五条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教育行政和教研人员以及近期退休的教育行政和教研人员、校长和教师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择优任命或聘任。
可根据督导事项,对不同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的责任督学进行合理安排,组建3-5人的团队,按片实施督导。
第六条 责任督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等业务能力。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勇于担当,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工作10年以上。
(五)本人愿意、身体健康,能胜任责任督学工作。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七)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七条 责任督学实行任期聘任制,每个任期或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具体任命或聘任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制定。
第三章 职权与任务
第八条 责任督学的职权
(一)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全面了解被督导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情况。
(二)要求被督导中小学校提供相关材料。
(三)受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约谈被督导中小学校校长及相关人员。
(四)对被督导中小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
(五)参加学习培训和阅读相关文件。
(六)在特殊情况下,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直接反映情况。
第九条 责任督学的任务
(一)责任督学主要任务
1.对中小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执行省“五严”规定进行监督。
2.对中小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3.倾听师生、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及时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同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相关中小学校限期整改。
4.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不断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责任督学具体任务
1.督导校长及领导班子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督导学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督导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4.督导开齐开足课程和课堂教学情况。
5.督导学生学习、体育活动和课业负担情况。
6.督导教师师德、专业发展及禁止从事有偿补课、家教情况。
7.督导学校食堂、宿舍管理,食品、饮水安全卫生等情况。
8.督导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9.发现安全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了解情况并报告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10.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务。
第四章 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责任督学工作程序
(一)出示责任督学证书。
(二)依法依规了解情况。
(三)认真填写督导记录。
(四)向被督导中小学校反馈相关督导意见。
(五)及时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限期对被督导中小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具体报告和整改期限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责任督学工作要求
(一)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及时纠正或实行回避。
(二) 责任督学对指定中小学校实施督导每月应不少于1次,督导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工作日。
(三) 责任督学要坚持常规督导与重点督导相结合。常规督导包括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点评反馈、列席有关会议等。重点督导包括对指定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所面临的热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时间和精力所开展的专项督导等。
(四)责任督学要坚持个人督导与组队督导相结合。责任督学可由1人负责督导3-5所中小学校,也可根据督导责任区划分,由1名责任督学负总责、多名责任督学组队共同负责督导1所中小学校。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制定。
(五)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督导中小学校吃请和礼物,不得接受被督导中小学校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旅游项目,不得在被督导中小学校领取和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实施与责任督学职责与身份不符的行为,不得私自公开需要依法保密或暂未公开的学校和相关个人信息。
第五章 制度与保障
第十二条 责任督学工作制度
(一)记录报告制度。责任督学每次进入中小学校督导,必须按统一的文书格式,做好相应的听课、访谈、约谈、巡查等工作记录,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二)工作例会制度。责任督学要定期参加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召开的工作例会,了解工作动态,梳理相关信息,汇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跟踪整改制度。责任督学要针对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督促整改,并将跟踪整改情况及时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四)学习培训制度。责任督学要参加岗前培训和定期专题培训。学习教育督导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提高教育督导业务能力,有计划地参加省和国家组织的相关培训。
(五)定期交流制度。连聘连任的责任督学原则上每个任期或聘期应交流一次;因特殊需要,责任督学的交流可提前或延迟。责任督学的交流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责任督学工作保障
(一)中小学校应按要求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督导事项提供有关资料,虚心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将责任督学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制定责任督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按年度对责任督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责任督学予以免职或解聘。
第十五条 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存在履职不力、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或在督导中造成不良影响,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取消责任督学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常规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中小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相关中小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应对责任督学的督导报告进行汇总整理,特别是对责任督学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适时地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落实责任,责成有关中小学校认真整改。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责任督学的督导结果作为对中小学校的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经费安排、人事任免、责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加强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等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
督导创新县(市、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教督委办﹝2015﹞8号
各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教督办〔201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建设实施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
附件
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创新县(市、区)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和《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的有关精神,认真开展创建活动,积极申报江苏省和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努力塑造江苏教育督导工作品牌,不断扩大江苏教育督导影响力,促进全省中小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鼓励各地对照标准,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建设工作。支持各地探索,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成一批江苏省及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通过经验推广,充分发挥创新县(市、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水平全面提升,为中小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供保障。
三、主要项目及建设标准
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的主要项目包括:领导组织、管理制度、督学队伍、开展工作、保障措施、督导方式、问责整改、结果运用等8个方面。建设标准详见附件。
四、实施办法
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的创建,采取县(市、区)自评、市级审核、省级评审验收并向国家推荐的程序。具体办法如下:
(一)县(市、区)对照标准,自查自纠,上报申请。自2015年起,每年8月底前,具备申报条件的县(市、区)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完善申报台账和资料,向省辖市提出审核申请,同时填写《全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表》(在教育部网站督导办网页上下载)。
(二)省辖市依据标准,严格审核,组织推荐,并做好申报指导工作。9月底前,省辖市采取多种形式,审核申报县(市、区)的台账资料及工作实绩,通过审核鉴别,好中选优,确定向省推荐申报县(市、区)名单,并报送自评材料和市级审核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评审验收,并做好向国家申报工作。10月底前,省组织评审县(市、区)申报材料和市级审核材料,遴选出现场验收县(市、区)名单并予以公示。在组织督导组赴现场验收时,将委托第三方对申报县(市、区)开展满意度调查。对达到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建设标准的,授予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称号,并择优推荐申报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
(四)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综合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情况,年底前确定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名单并予以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新机制、改进方法,不断创造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新做法、新经验和新典型,以创建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为契机,全面提升中小学教育督导工作水平。
(二)要依据《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建设标准》,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操作细则,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创新挂牌督导工作机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建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长效机制。
(三)要按照要求,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科学安排,根据本地挂牌督导工作进展情况,把握工作程序和时间节点,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申报县(市、区)自查自评和市级审核工作,确保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建设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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